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全员第六周期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天津师范大学:
依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全员第六周期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津教委人〔2018〕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全员第六周期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全员第六周期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天津市中小学全员第六周期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全员第六周期继续教育管理,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全员第六周期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津教委人〔201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全员(也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的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中小学校外教育机构、各区教师培训机构的在职教师、校(园)长。
第三条第六周期继续教育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公需必修课程培训和继续教育专业培训。
1.公需必修课程培训。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我市在岗中小学全员在第六周期内要完成每年6学时(五年30学时)的继续教育公需必修课程学习。公需必修课程学习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部署,各区人力社保局、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学习要求以每年年初市人力社保局相关文件为准。
2.继续教育专业培训。
新任教师培训:是为新任教师在见习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培训。
教师岗位培训:是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面向全市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全员培训。
骨干教师研修:是对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包括天津市“十三五”基础教育有关市级人才培养重点工程、各区骨干教师培养项目和“国培计划”有关培训项目。
校长任职资格培训:是按照中小学校(园)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园)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园)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包括天津市“十三五”基础教育有关市级人才培养重点工程、“国培计划”—领航校长培养工程培训项目。
其他教师培训活动:是在以上类别之外,由培训机构申报,经市继续教育中心认定,可以纳入第六周期继续教育范畴的教师培训活动。
(二)学历教育:是对具备合格学历的在职教师(不含校长、园长)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四条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和《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中小学教师专业素质提升的重要途径。继续教育考核成绩是中小学学校评估、教师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是教师职称评聘、校长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由市、区、学校联动的三级管理办法。
(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对继续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领导,负责制定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市继教中心)受市教委委托,具体负责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天津市“十三五”基础教育市级人才培养重点工程、其他有关专项培训工作,“国培计划”有关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对天津市幼儿教育师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幼教中心)和天津市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特教中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区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区域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和管理细则,指定专门行政部门和业务机构负责第六周期继续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明确培训任务和职责。进一步完善培训经费划拨和管理制度,保障培训经费的落实。合理解决教师的工学矛盾,避免重复培训、过度培训和监管空白,确保各项培训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区教师进修学校配合市级培训项目的开展和落实,具体负责本区第六周期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负责教师岗位培训中区级学科培训模块的组织实施以及校本研修培训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评估;负责区级骨干教师研修和新任教师培训;负责在职校长提高培训创新实践模块的过程管理和督导评估;负责各类继续教育学员管理,审核、确认所辖中小学校校长、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确保本区中小学校长、教师按照要求完成第六周期继续教育。
(三)学校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校长是教师继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中小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积极组织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根据市区培训规划,对市级、区级教师培训项目进行延伸管理。结合校情制订科学可行的第六周期校本研修培训方案和年度校本研修培训计划,建立教师校本研修培训档案,对教师校本研修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和登记,检查并确认每位教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保证本校教师第六周期继续教育完成率。
第六条幼儿园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市教委统一领导,市继教中心统筹安排,市幼教中心组织实施幼儿园教师(园长)继续教育有关培训,市特教中心组织实施特教教师继续教育有关培训。
第七条扩大继续教育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天津师范大学服务基础教育的职能,为第六周期继续教育开展提供业务支持和资源保证。积极鼓励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室、天津市电化教育馆等部门参与教师继续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承办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择优遴选具备一定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承担教师培训相关任务,逐步构建开放、合作、协同、高效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第六周期继续教育采取项目认定制度,经认定备案的项目方可登记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分。项目认定以学年度为单位,在每年6月对下一学年度培训项目进行统一认定。项目认定工作由市教委统一领导,市继教中心具体负责。
第九条市区级单位或部门及有关高校组织开展的专题教师培训项目由教师培训机构(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继教中心进行认定备案。省外教师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题培训项目直接向市继教中心提出认定申请,由市继教中心进行认定。
第十条项目认定审核需提交第六周期继续教育项目认定申请书、项目实施方案和参训学员范围(名单)。项目实施方案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方案应包含需求调研、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课程计划、考核评估等主要因素。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是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主体,要认真研读继续教育文件,明确第六周期继续教育要求和任务,积极参加市、区、校三级培训,保证按时完成继续教育。无故或自愿放弃第六周期继续教育,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实行网络学籍管理,教师应按照规定完成学籍注册和登记。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籍档案坚持事权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在培训期间由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培训结束后电子档案按照市继教中心要求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移交教师任职学校根据需要归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报名、注册和学籍变更以学年度为单位,在每年8月进行。由市继教中心统一组织,各区教育局具体负责,教师任职学校保证落实。各区要进行全面统计,特殊情况及时上报确保无遗漏。
第十四条在第六周期内,中小学全员参加各类培训经考核合格,累计培训学分达到相应标准,经市继教中心审核确认,可以取得天津市中小学教师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第六周期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的工作要求,每位中小学教师在第六周期要完成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公需必修课程培训3学分,专业培训45学分)。为保证继续教育质量,各级各类培训要严格考核环节,教师完成培训考核合格,方可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六条学分计算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完成的培训学时计算为当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各培训项目按照半天4学时为计量单位,原则上10学时折合1学分。
第十七条第六周期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采取“谁主办谁登记”的方式进行。公需必修课程培训及校本研修培训由各中小学校登记学分,区教师进修学校审核;区级各项培训由各区教师进修学校登记学分,市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其他机构举办的各项培训由举办机构进行学分登记,市继教中心审核。教师个人继续教育学分统计核对由教师任职学校监督、教师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第六周期继续教育期间,经认定通过的各类培训项目可以登记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分(以教师岗位培训类别及学分标准为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加由市继教中心、市幼教中心、市特教中心组织的面向全市中小学教师的第六周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按照要求完成每年度学习任务(市级通识培训3学分,区级学科培训3学分,校本研修培训3学分),经考核合格,可以登记当年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分。
(二)新入职教师参加新任教师培训,考核合格可以登记当年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分。转正后须参加任教学科岗位培训。
(三)参加天津市“十三五”基础教育市级人才培养重点工程培训,按照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项目结业证书,可以登记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分;未取得结业证书,按照实际参训学时,可以登记相应学年度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分。
(四)“优质课程资源建设项目”首席专家,按照要求完成课程建设任务,可以登记当年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分;课程建设组专家,可以登记当年教师岗位培训中区级学科培训学分。
(五)参加市教委选派的“国培计划”或入选“国培计划”相关项目学习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根据参训实际学时,可以登记当年教师岗位培训中市级通识培训和区级学科培训学分。培训项目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登记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分。
(六)参加区教育局组织的区级骨干教师研修培训项目,按照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并取得结业证书,可以登记当年教师岗位培训中区级学科培训学分。校长参加的区级培训活动作为储备学分进行登记。
(七)第六周期继续教育学科骨干培训教师,按照要求参加市级“培训者培训”并完成区级转训授课任务,可以登记当年教师岗位培训市级通识培训和区级学科培训学分;学科培训教师参加区级“培训者培训”,可以登记当年教师岗位培训区级学科培训学分。
(八)各区教师进修学校培训管理者(未参加专项培养工程学习的管理者),承担并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可以登记当年教师岗位培训区级学科培训和校本研修培训学分。
(九)在职学历合格教师在第六周期期间参加学历提高进修并取得学历证书,可以登记第六周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中市级通识培训和区级学科培训学分。
(十)参加其他部门或机构组织的短期专项培训,根据项目认定类别,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可以登记第六周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相应类别学分。
(十一)各类经认定的教师培训项目按照实际培训学时,超过第六周期继续教育规定学分的部分,可以作为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储备学分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和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继教中心备案,具体补修办法由市继教中心另行通知。承担援疆、援藏等支教任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安排。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培训相关安排另行通知。
第六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建设天津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连通市、区、校三级教师培训管理系统,加强大数据的收集挖掘与分析利用,逐步实现需求调研、资源推送、在线学习、培训管理等多功能应用。
第二十一条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实行教师网上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建立永久有效的教师培训电子档案,实行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网上报名、注册和结业证书网上打印,提供培训学分申报审核、项目认定、信息查询等一站式服务。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级人才培养重点工程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区级项目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以及《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和《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31号)中“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10%,安排教师培训经费”要求,第六周期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所需经费,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列入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全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费,以年度为单位于每年9月收缴。由各区统一上交天津师范大学,由天津师范大学按照实际培训类别分别划拨市继教中心、市幼教中心、市特教中心及各区教师进修学校。
第二十四条培训承办单位要将继续教育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好事前预算、事中监控、事后审核,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区和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承办单位依据本管理办法,组建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制订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